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09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21〕1209号
发文机关: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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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北京海关各单位、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6月9日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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