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北京海关各单位、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6月9日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央储备粮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