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09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21〕1116号
发文机关: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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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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