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否决的程序要求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重组委审议结果公告后,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或注册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或注册的决定后10日内,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决定终止方案的,应当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准备重新上报的,应当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