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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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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04-03-15
发文字号:
中内协发〔2004〕7号
发文机关: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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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遵循性审计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公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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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公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遵循性审计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保证遵循性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遵循性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审查组织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并作出相应评价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组织管理层负责确定、制定并执行遵循性标准。为保障遵循性标准的执行,组织管理层应建立适当、合法、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负责审查、评价组织执行有关遵循性标准的情况。


第六条  遵循性审计是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做好遵循性审计中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遵循性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遵循性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国家相关法规的遵循情况;


(二)行业、部门政策的遵循情况;


(三)组织经营计划和财务计划的遵循情况;


(四)组织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的遵循情况;


(五)组织所定各种程序标准的遵循情况;


(六)组织签定的各类合同的遵循情况;


(七)其它标准的遵循情况。


第九条  在确定审计目标时,内部审计人员应考虑向以下方面询问相关遵循性标准:


(一)组织经营、财务等相关方面负责人;


(二)组织的法律顾问;


(三)投资人、合同方;


(四)政府及其他主管机构;


(五)外部审计人员;


(六)其他。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遵循性审计时,应当充分关注组织的以下情况:


(一)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或处罚;


(二)重要的法律诉讼;


(三)异常的交易或事项;


(四)计划、预算执行结果严重偏离标准;


(五)信息严重失真或资料不完整;


(六)缺乏相关的内部控制或相关内部控制无效;


(七)其他可能导致违反遵循性标准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在实施遵循性审计的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在评价遵循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时,若相关标准之间存在不一致,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国家制定的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处理;


(二)行业、部门的政策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构进行裁决和解释;


(三)组织内部的计划、预算、程序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准制定者的管理层次由高至低进行取舍;


(四)涉及合同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当有证据表明组织可能存在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事项,或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事项发生时,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事实告知适当管理层。


第十四条  遵循性审计情况和结果必须反映在审计报告中。对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审查结果,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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