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1-08-01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1〕17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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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号公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全文废止。参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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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0号)。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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