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1-10-20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1〕29号
发文机关: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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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号公告】《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事项公告》

全文废止。参见:《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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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

为了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规范发展,进一步支持自主创新和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多渠道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现将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各保荐机构、创业板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执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的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公司可依照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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