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竹提示
1.本法规中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被废止。参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0号);2.本法规中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被废止。参见《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4号);3.本法规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被废止。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