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09-24
发文字号:
上证上字〔2008〕100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藏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34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34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本所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修订如下:


“第七条 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的,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修订自即日起开始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