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8-01
发文字号:
上证交字〔2005〕11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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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转债回售业务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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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2〕119号)。

各会员公司、基金公司、特别会员:


创业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在创业转债转股期间,如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任意20个交易日A股股票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将触发回售条款。“创业转债”(证券代码:110874)在2005年7月1日至7月28日之间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根据约定,2005年8月5日至8月11日为创业转债回售期。


回售期间,可转债持有人利用回售代码通过交易系统报盘的方式实现回售操作,申报方向为卖出,每次申请回售的可转债面值数额须是1000元面额的整数倍。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得撤销。证券简称:**回售,证券代码:100900-100999,顺序使用。


根据可转债回售的业务特点,该项业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的收费标准收取。


本次回售,证券简称:创业回售,证券代码:100900,回售价格:102元。


今后如再遇可转债回售业务,本所将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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