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7-20
发文字号:
上证债字〔2005〕32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藏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通上证基金通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4〕1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4〕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本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已经公布,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以下简称“上证基金通业务”)将正式实施。为使各基金管理公司能够及时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金管理公司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应向本所提出申请,并与本所签署《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


二、 经征求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和会员公司的意见,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主协议》(见本所网站,以下简称“《主协议》”)。基金管理 公司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应与参与该业务的会员公司签署《主协议》。基金管理公司与本所签订《服务协议》,即视同签署《主协议》,并自动成为《主协议》的 当事人。


三、 本所提供《主协议》供基金管理公司与本所会员公司在上证基金通业务中使用,但不是《主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对《主协议》的内容及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本所会员公司通过上证基金通业务代销单只开放式基金时,除签署《主协议》外,可与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特此通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