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7-11-14
发文字号:
证监基字〔1997〕2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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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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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89号)。

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为规范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申报材料的制作和上报,保证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作为基金主要发起人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代表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提交按本通知规定制作的申报材料。


附件:


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申报材料”字样;


2、拟设立的基金名称、申请人名称。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6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名称、拟申请设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类型、基金规模、存续期间、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购与赎回安排、拟委托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以及主要发起人签字、盖章等。


(二)发起人情况


1、发起人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公司的成立时间、批准机关、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主要股东等。


2、法人资格与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证券经营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


1、拟设立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募集方式和存续时间等;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并具体说明基金未成立时各发起人的责任、义务;


3、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期限以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4、拟聘任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5、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


6、其他事项。


(四)基金契约


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规定制作。


(五)托管协议


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规定制作。


(六)招募说明书


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规定制作。


(七)发起人财务报告


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发起人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


(八)法律意见书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发起人资格、发起人协议、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拟委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起人主要财务状况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九)募集方案


包括基金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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