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1-14
发文字号:
深证业字〔1994〕第2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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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上市证券转托管暂行办法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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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证券登记公司(处)、各证券商:


为做好深圳上市证券转托管业务,现将《深圳上市证券转托管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业务运作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公司。


本办法于94年1月18日起试行。在此办法试行期间为保证业务稳妥开展,根据各登记处的通讯条件、业务开展时间及业务量等因素,本业务将限于如下地区及这些地区之间:


深圳、长沙、南京、武汉、南宁、杭州、广州、北京、福州、厦门、大连、珠海、苏州、无锡、佛山、油头、潮州、惠州。


对于其它地区,我公司将根据当地登记处通讯、业务熟练情况陆续开通转托管业务。


如有未明事项,可与我公司存管部联系,联系电话:6567898-301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方便投资者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商处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转到另一证券商处托管,根据深圳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证券结算业务的所有具备办理转托管业务条件的证券商之间的转托管;深圳登记公司将根据各登记处和证券商的条件逐步增加可办理转托管业务的登记处及证券商,并向社会公布,本办法适用于除B股外的所有深圳上市托管证券。投资者可办理其托管证券帐户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种类的转托管,其中同一证券种类必须一次性全部转托管。


第三条投资者于办理转托管手续之前,应在转入证券商所在地的证券登记处办理证券帐户卡。


第四条投资者须凭身份证、转入及转出登记处的证券帐户卡到转出证券商及转出登记处办理转托管。


第五条转托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投资者备齐证件,于周一至周三的营业时间到转出证券商处提出申请,证养商接受申请查验无误则冻结投资者托管证券帐户的转出部分,打印投资者证券结余单,在此单上加盖转托管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2、投资者持上述结余单于当周周一至周三的营业时间到当地登记处办理转托管手续,交验有关证件,领回转托管申请书(投资者联);


3、转出登记处于周四中午12:00之前,将当地转托管明细数据(不包含当地证券商之间转托管数据)及转托管统计数据传送深圳登记公司;


4、深圳登记公司自周四下午起对转托管数据进行处理,并于一级清算单上打印各券种转入及转出总计于周六上午交各相关证券商的清算员,并将转托管处理数据于周六上午10:00前传至各登记处(含未确认数据)。


5、各证券商于周六持一级清算单到当地登记处办理清算过户,登记处将转托管处理数据以磁盘方式(或其它通迅方式传递)交各相关证券商。


6、投资者可于办理转托管申请的次周一起凭转托管申请书(投资者联)及有关证件到转入证券商处打印证券存折;未获确认的转托管证券由转出证券商于次周一起给予解冻,对于未获确认的转托管可到转出登记处查询原因;对于未在转入登记处办理证券帐户卡的投资者其转托管证券将记加转入证券商托管帐户并予暂时冻结,待投资者在转入登记处办理证券帐户卡后由转入登记处给予解冻,投资者可于次一营业日凭转入登记处打印的证券解冻通知书到转入证券商处打印证券存折。


第六条对于投资者提出的转托管申请,转出证券商如无合理原因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违者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通报批评;


2、停止接受新股托管及转入托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七条投资者办理同一地区转托管须向当地登记处交纳手续费30元;办理异地转托管须交纳手续费60元(转出登记处及深圳登记公司各30元)。


第八条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实施,凡过去发布的规定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深圳登记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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