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拟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进行2002年度检查。2002年度年检仍由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实质检查,证监会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年检过程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并组织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机构的现场检查,批复并公布年检结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
(二)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年检所需报送的材料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报送的材料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检查申请表。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机构各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其他主要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和份额,公司前5名股东、部门经理以上的高管人员、执业人员及业务等方面的历次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公司人员管理制度、主要业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分支机构情况,关联公司及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等方面的"防火墙"制度情况以及执行执业回避、执业披露和执业隔离制度的情况和相应的情况;落实现有法律法规、合规性经营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其他政府部门或组织与证券咨询业务相关的奖惩情况,业务人员参加本公司以外的行业自律组织、教育研究机构等组织的业务培训或持续教育情况等。
3.已审计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证券公司免于报送)。专业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应统一使用服务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根据投资对象和投资种类(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对长短期投资做明细说明。根据往来对象和帐龄对往来款(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进行详细说明,并注明是否关联方。投资参股公司情况说明,应包括公司地址、公司主要高管人员、公司股东构成、主要业务收入及经营收入和经营利润情况等。
4.所在机构出具的保证参检人员为专职咨询人员的承诺意见、对参检人员工作业绩的确认意见和同意其申报年检的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离职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原件,对未能收回原件的需就其原因及处理情况作出解释。
6.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字材料统一采用A4纸格式。
(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需报送的材料
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由所在机构代为报送下列材料:
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年度检查申请表。
2.保证自己为专职咨询人员的承诺书。
3.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4.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字材料统一采用A4纸格式。
三、年检工作程序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报材料
参加年检机构应将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年检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连同电子表格一并报送至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2003年4月30日后将不再受理2002年度年检申报材料。
(二)派出机构审核和现场检查
1.派出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要求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补报或重报申报材料,并填写机构年检审核表。
2.结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对参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人员构成和管理方式、关联关系、业务情况、风险控制方式、财务状况(审计报表和应收、应付帐款等相关帐目),以及核对公司对外业务合同、机构和个人业务明细等,就上述情况分别做检查记录。
3.结合审核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机构的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并做谈话笔录。
4.根据参检机构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现场检查和高管人员谈话情况,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提出参检机构及个人是否通过年检的初步意见。
5.各派出机构最迟应于2003年5月15日前完成本辖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年检工作,将包含年检初步意见、现场检查总结等内容的年检总结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年检申报表的电子汇总表格及年检审核表的电子汇总表格等材料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将年检申报材料、年检审核表、现场检查记录、高管人员谈话记录等资料存档备查;并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监管数据库。
(三)中国证监会复核及公告
中国证监会对各派出机构的审核情况、现场检查情况等进行形式复核,将依据派出机构的初步审核意见,进行批复和公告。
凡复核不合格的,退回派出机构重新审核或直接决定不予通过年检。
各派出机构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复集中对通过年检的机构的从业资格证书(副本)和通过年检的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加盖年检专用章。
四、年检标准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决定予以整改,整改期为一至三个月。在整改期内该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整改期满后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1.因机构变更、咨询人员流动等原因,丧失获得证券咨询业务资格必备条件的;
2.报告期内多次对应报事项漏报、迟报的;
3.申报材料不全,在限定时间内未能补报的;
4.存在机构管理混乱、办公场所或设施不能保障业务开展、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管理松散、业务风险控制不力等情况的;
5.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高管人员被谈话提醒两次以上的;
6.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违背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罚的;
7.兼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或为无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提供条件,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罚的;
8.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未注明机构名称和执业人员真实姓名,或者未对投资风险作出充分说明,或者在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传真件上,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罚的;
9.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未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10.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保存二年;对媒体提供的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书面形式保存三年;
11.以出租、出借、转让业务资格等方式为无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提供便利的;
12.直接或者间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向证券经营机构介绍客户、收取佣金或者介绍费的,或者以证券经营机构的名义与自己的客户订立代理合同、收取佣金或者介绍费,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罚的;
13.在与自身有利害冲突的下列情况下没有进行执业回避,情节轻微的: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
(2)知悉本机构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的。
14.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没有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资料报备的;
15.兼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公司没有建立起研究咨询业务与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或者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没有专职在研究咨询部门工作,或者未将执业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和机构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
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没有建立起研究咨询业务与财务顾问等证券类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没有在业务、财务、人员、营业场所等方面与其关联企业分离。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没有专职在研究咨询部门工作,或者未将执业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和机构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6.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据合理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资不抵债的;
2.报告期内连续六个月未开业或未正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
3.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虚假、有重大隐瞒、遗漏材料的;
4.拒绝或阻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检查的;
5.报告期本机构因违规受证券监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6.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7.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整改没有明确效果的;
8.整改期内继续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
9.报告期不履行报告义务的;
10.中国证监会据合理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予通过年检:
1.丧失执业能力或执业条件的;
2.报告期受过刑事处罚的;
3.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两次以上的;
4.向中国证监会或派出机构申报的资料虚假或有重大隐瞒、遗漏的;
5.报告期内连续六个月未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
6.所在机构未通过年检的;
7.中国证监会据合理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正在接受执法机关、行政监管机关涉案调查的机构与执业人员暂缓进行年检,待结案后再年检。被中国证监会暂停业务资格的机构与执业人员暂缓年检,暂停期满再进行年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暂停相关机构或个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其业务行为有可能继续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2.因机构发生重大变动或事件而影响其业务正常开展的;
3.中国证监会据合理原因认定的其他情况。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未通过年检的,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作废,在重新取得相关业务许可前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五、工作要求
(一)各派出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每个受检对象至少要求两人共同检查。把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整改或不予通过年检。
(二)为保证年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年检工作实行实名检查制度,派出机构的检查人员需在年检审核表上签署姓名。
(三)中国证监会将对各派出机构的年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派出机构工作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