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商、各异地登记处、各上市公司:
为了活跃认股权证交易,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经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研究,并经主管机关同意,从1992年11月2日起,所有上市公司的认股权证统一规定为每10股认股权为一交易单位。
特此通知。
199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