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2-11-02
发文字号:
深证登字〔1992〕121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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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统一认股权证交易单位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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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各证券商、各异地登记处、各上市公司:


为了活跃认股权证交易,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经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研究,并经主管机关同意,从1992年11月2日起,所有上市公司的认股权证统一规定为每10股认股权为一交易单位。

特此通知。



1992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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