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2-10-19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2〕第174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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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上市推荐人资格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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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各证券商:


本所曾以深证所字〔1992〕第76号《关于下达上市推荐人标准的通知》一文下达了关于证券公司(部)申请上市推荐人的有关事项。该通知下达以后,有几家证券公司(部)申请了上市推荐人的资格:本所根据上市推荐人标准,审定了四家上市推荐人。这四家推荐人正程度不同地参与了本地与外地公司股票申请上市的推荐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和健全上市推荐人的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但是,近察一些证券公司(部),不向本所申请上市推荐人资格,就在本地和外地招揽客户,拟作上市推荐人应当指出,这是不当的。证券商不等于上市推荐人,上市推荐人主要从证券商中产生,而具备上市推荐人的证券商只能是一部份,不是所有的证券商都可以作上市推荐人。如你公司(部)认为本身已经具备上市推荐人资格,请迳向本所申请。


上市推荐人制度将是一项长期的证券市场管理制度,旨在通过上市推荐人高水平的工作,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减少和避免不规范、不合格的公司上市,因此,本所欢迎各方面人士对这项制度发表建设性意见,以便健全这项制度。



199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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