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2-10-20
发文字号:
深证所字〔1992〕第175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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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推荐人工作内容与收费标准(试行)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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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各上市推荐人:


为规范上市推荐工作,明确上市推荐工作内容和统收费标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特作如下通知:


一、鉴于国内证券发行制度与上市制度不同于境外,故本所暂将承揽上市推荐工作的会员称谓“上市推荐人”,而暂不称谓上市保荐人。今后,在口头表述和法律文件中暂使用上市推荐人名称。


二、上市推荐人工作内容:


1.协助企业进行股份改造的可行性研究,包括改策、法律、市场及社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的草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及上报文件的编写工作等。


2.在股份制改造立项、资产评估、净资产确认、财务及业绩审计等方面为企业提供财务,法律、文书诸方面的服务,协助企业处理公共关系事务。


3.协助企业发行股票,组织承销团或参与分销,编制招股说明书,同境内外律师行、会计界及咨询界人士合作编制承销合同、资料备忘录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处理发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协助企业股票上市,包括编制上市公告书,准备全套上市申请资料,接受有关方面的询问和调查等。


5.上市一年内的咨询服务,包括协助处理股票发行善后事宜,编制向社会公众被露的重要事项及财务、经营资料,落实上市审查中指出的需要纠正.弥补的有关事项等。


三、上市推荐收费标准:


收费原则: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及工作量同收费相适应,防止偏低偏高收费。


剔除上述第三项工作外,其余四项工作,每项工作介入并坚持到底收费基数为人民币壹万元,在此基数上上市推荐费的收取最高不得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面额的1%,最低不得低于0.1%,分五个等级:


第一等1——0.8%


第二等0.79——0.6%


第三等0.59——0.4%


第四等0.39——0.2%


第五等0.19——0.1%


收费标准等级的选用,须由上市推荐人同股票发行人面洽一个双方认为合适的等级,报交易所备案;待上市推荐工作完毕后,交易所对上市推荐人工作进行鉴定,同时征求股票发行人、上市推荐人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最后由交易所确定费率等级,目的是防止乱收费和上市推荐人之间的不良竞争行为:股票上市申请人应照这个费率等级在股票上市后十天内付清90%的费款,其余10%费款待一年后验收符合工作标准后支付,旨在保证上市推荐人的工作能够善始善终。如属股票上市涉及两个上市推荐人的,所收取的费用划分比例由双方协定。


必须重申,证券市场上现阶段应当采取“轻 薄赋”的政策,坚决防止证券发行与上市各环节的雁过拔毛.杀鸡取蛋行为,上市推荐收费亦不例外,望有关方面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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