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2-06-27
发文字号:
深证登字〔1992〕92 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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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上市公司A股已托管股份转托管暂行规则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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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第一条为方便异地股东将持有的深圳市上市公司A股已托管股份(以下简称股份)转到当地托管,及在当地办理委托交易,根据深圳证券市场的有关管理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需办理转托管的异地股东须一次性将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转到当地的深圳交易所会员证券商(以下简称当地证券商)托管。


第三条异地股东于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之前,须在当地登记处(或代理登记处)建立股东代码。


第四条异地股东须凭股票存折、身份证、深圳股东代码卡及当地股东代码卡到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第五条转托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1、异地股东备齐证件,到登记公司填写股份转托管申请书(一式两联),注明当地证券商名称。登记公司审查无误后,收回股票存折,将“股份转托管申请书”(股东联)盖章后,交股东收执。


2、登记公司根据股份转托管申请书(登记公司联)核减股东分帐户股份及对应的证券商清算帐户股份,记加股东所选择的当地证券商清算帐户股份。


3、每周六,登记公司将本周办理的股份转托管名册交当地证券商清算员签收,并要求其于当日传回本部。登记公司同时将名册传给当地登记处,作为复核凭证。


4、当地登记处根据登记公司签发的股份转托管名册办理托管登记。


5、当地证券商收到当地登记处签发的股份转托管登记名册后即可向股东打印存折。


6、股东于办理转托管手续日十天后,凭股份转托管申请书、身份证及当地股东代码到当地证券商处打印股份存折。


第六条异地股东办理股份的转托管,须向登记公司交纳手续费80元。


第七条本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本规则由登记公司负责解释。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1992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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