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2-07-0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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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异地托管暂行规则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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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

第一条为建立和发展区域化证券市场,方便各地投资者就地办理在深圳交易所挂牌的股票托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异地托管,是指股东在上市公司股份登记处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办理该只股票的托管手续。


第三条凡需办理股票异地托管的股东(以下简称股东)须在当地登记处办理股东代码。


第四条股东到当地登记处填写股票异地托管申请书(一式二联)内容包括股东姓名、当地股东代码、异地股东代码、股份名称及股数、股票号码,以及当地证券商名称。


第五条当地登记处收回股票,经审查确认无误后,将股票异地托管申请书(股东联)盖章后交股东收执。


第六条当地登记处每周六将本周收到的异地股票按证券商编制清册,将股票按清册登记顺序附于每份清册之后,以特快专递邮到发行地的法定登记处。


第七条当地登记处应在特快专递发出的当天传真通知法定登记处。法定登记处应在收到特快专递的当天传真通知当地登记处。


第八条法定登记处应在收到股票后三日内确认股票。对于已确认股票向当地登记处发出股票托管确认书,对于不确认股票发出股票不确认证明并将不确认股票邮回当地登记处。


第九条法定登记处将已确认股票之托管股份过户登记到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名下,向登记公司签发股份证明书。


第十条登记公司收到法定登记处签发的股份证明书后,即将相应股份记加当地证券商的股份清算帐户并向当地证券商发出股份记帐通知书。


第十一条当地登记处收到法定登记处发出的股票托管确认书后,以此为依据进行股份登记,登记之后向当地证券商发出股票托管确认书。


第十二条当地证券商收到当地登记处发出的股票托管确认书及登记公司发出的股份记帐通知书后,向股东打印股票存折。


第十三条股东在办理股票异地托管手续20天后,凭身份证、当地股东代码及股票异地托管申请书(股东联)到当地证券商处领取股票存折。


第十四条股票异地托管收费标准按每个股东每次100元人民币计算,由股东在办理股票异地托管手续时交当地登记处。当地登记处、法定登记处各收50元,由当地登记处每月将所收总额的二分一划给法定登记处。


第十五条本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登记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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