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2-01-26
发文字号: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2〕4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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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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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22〕79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适应市场发展变化,提高服务质量,本公司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鉴于机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换发工作已完成,相应调整开立、注销可交换债券担保及信托专户和质押专用证券账户的申请材料表述,详见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


二、为优化营商环境,新增私募可交换债券担保及信托登记部分解除业务,明确业务办理条件和办理材料。同时,调整私募可交换债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业务的办理条件和办理材料。详见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三、将原指南第三章的标题改为可交换债券的登记存管,并补充持有人名册服务、转托管和退出登记业务相关内容。由于可交换债券登记存管业务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指南中已有明确规定,本次修订精简该章节的表述,并根据业务索引至对应的指南。详见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四、为精简换股业务中资金相关流程表述,将原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合并。同时,为规范术语使用,将“零股资金”统一修订为“零债资金”。详见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


五、根据实际业务办理情况更新原附件中的业务表单,并在公司官网单独发布。


本指南自2022年1月26日起施行,原2018年3月发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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