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12-14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8〕112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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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的通知》(上证发〔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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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的通知》(上证发〔2021〕1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基金流动性,规范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4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


《指引》正式实施后,已在本所备案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自动成为一般做市商,并可按《指引》有关规定向本所申请主做市商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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