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1-11-02
发文字号:
中国结算京业字〔2021〕2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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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京业〔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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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京业〔2023〕1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定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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