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1-04-29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1〕26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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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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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7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6〕54号)和《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6〕7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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