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1-03-31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21〕263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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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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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102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合并主板与中小板相关工作安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融资融券细则》)中涉及中小板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融资融券细则》第8.1条第八项修改为:“(八)基准指数,是指深证A股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


二、根据本通知,本所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自2021年4月6日起施行。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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