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12-06
发文字号:
中国结算深业字〔2018〕31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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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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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19〕1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适应深交所ETF市场发展,本公司结合近期深市ETF业务的变化情况,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概括如下: 


 一、为配合深交所ETF品种创新,调整了《指南》中关于网下沪深组合证券认购流程的适用范围,从跨市场股票ETF扩大适用于组合证券中含沪深上市证券的创新ETF;同时根据最新业务操作实践,调整了《指南》中关于上述流程的相应表述。 


 二、根据黄金ETF账户比对功能在技术系统支持与业务实现方式上的新变化,修改《指南》关于黄金ETF账户比对的相关表述。 


 三、为确保与深交所颁布《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内容相一致,对《指南》中各类ETF品种的定义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细则》中对债券ETF的新分类方式,相应调整《指南》中债券ETF的相关内容编排。 


 四、为配合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指南的修改,对《指南》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修改了ETF资金结算账户开立的相关表述,细化规定了ETF权益分派的具体操作内容。 

 

五、在《指南》中新增ETF发售前的业务技术准备与风险防范工作相关内容,规范基金管理人ETF发售准备工作。 


 六、修订《指南》中代收代付业务相关内容,规定因补收款项而办理代收代付时,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事项及责任。 


 七、对《指南》中部分文字描述、业务表格、收费标准、数据接口与联系方式进行了更新。 


修改后的《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 年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 年修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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