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09-11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0〕66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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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

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上证发〔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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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上证发〔2022〕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并购重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所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指引、业务指南和流程进行了清理、整合,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务,适用《适用指引第1号》;但有关重组审核和注册程序等事项,适用科创板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122号)、《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上证发〔2016〕27号)、《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号)、《关于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号)、《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854号)、《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2012年8月修订)》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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