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各市场参与机构:
为规范公募基金业务参与人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开展相关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业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制定了《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募基金业务参与人通过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展公募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备份、报送、监督对账等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香港互认基金暂行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内地互认基金管理人、香港互认基金内地代理人、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公募基金业务参与人在正式开展相关业务前,应申请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成为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参与人。
第三条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参与人应保证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备份或报送的数据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参与人更正、更新已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备份的数据时,应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重新交换、备份完整的数据文件。
第四条本公司按照《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以下简称《平台交换协议》)《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对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备份的基金业务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对于数据检查不合格的,本公司将检查结果通知数据发送方。
第二章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第五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申请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应当完成与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的联网测试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一)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申请表;
(二)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联网测试报告;(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手续的授权书原件;(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联网测试报告;(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手续的授权书原件;(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联网测试报告;(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手续的授权书原件;(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应于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备份该基金管理人相关数据前,提交《基金管理人委托份额登记机构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展数据交换备份业务申请函》(需加盖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公章)。
第七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自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之日起按照《平台交换协议》,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进行基金业务数据交换。
第八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自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之日起按照《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于规定时点前将份额登记数据备份至中央数据交换平台。
第三章 基金销售机构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申请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应当完成与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的联网测试以及所销售基金产品的份额登记机构的基金业务测试,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一)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申请表;
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自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之日起按照《平台交换协议》,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进行基金业务数据交换。
第四章 互认基金相关参与人
第十一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委托其基金产品的内地代理人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与其相关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业务数据交换。
第十二条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委托其基金产品的内地代理人完成内地投资者份额登记数据备份工作。
第十三条香港互认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应根据其基金管理人委托,自行或委托基金产品的内地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服务机构按照《平台交换协议》,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进行基金业务数据交换。
香港互认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应根据其基金产品份额登记机构委托,自行或委托基金产品的内地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于规定时点前将内地投资者份额登记数据备份至中央数据交换平台。
第十四条内地互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于规定时点前将内地互认基金计税比例等相关数据报送至中央数据交换平台。
第十五条内地互认基金的香港销售机构无需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
第十六条香港互认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或受其委托的内地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服务提供机构、内地互认基金管理人申请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的,参照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相关条款办理。
第五章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申请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一)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申请表;
第十八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应按照《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基金销售机构资金核对数据接口规范》与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进行相关业务数据交换。本公司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报送的数据与相关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数据进行一致性核对,并将核对结果报送至中国证监会指定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业务参与人应参照本指引,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展数据交换、备份、监督对账等业务。
第二十条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发布的《基金业务参与人申请接入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业务指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