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汽车产业周期、新兴业态以及汽车进出口、税收、消费等行业政策因素,分析说明公司的整体发展状况、前景、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反映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行业地位的信息:
(一)行业整体运行情况,包括公司各车型类别或主要零部件类别所处细分行业的总体销量、同比增幅等;
(二)行业发展变化情况,包括公司各车型类别所处细分行业的市场准入、燃油标准、排放要求、新能源、进出口与消费等相关政策及实施变化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
(三)行业竞争格局,包括公司各车型类别或主要零部件类别所处细分行业的主要竞争对手、各车型类别或主要零部件类别的市场占有率及相关变动情况等。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经营模式,如整车制造、零部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等业务板块分布,产品规划、产能制造、营销售后等经营环节,以及自主、合资、合作等经营战略。
上市公司可以从生产组织、成本控制、设备先进水平、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等方面,分析并披露公司产品设计与生产能力优势。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研发能力,包括研发投入、核心研发人员情况、国内外专利、非专利技术、新能源汽车的研发、自主研发能力、与领先研发机构或厂商开展合作情况等。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产能状况,包括以列表方式披露公司主要工厂的设计产能、产能利用率、在建产能及其投资建设情况,并披露本公司的产能计算方法。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和计划释放产能,披露下一年度的产能调整方案。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发展战略,包括竞争战略及业务调整计划、新业务新产品发展规划、新项目投资计划等。公司披露新兴业态战略规划的,应当披露新兴业态对公司未来经营模式的影响。
上市公司已公布重大产品上市计划的,应当披露产品上市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提示可能导致重大产品推迟上市的风险因素。
第七条上市公司整车制造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应当单独披露下列反映报告期内整车经营业务的信息:
(一)整车产销量,包括按车型类别、境内和境外地区或其他方式分类统计的整车产品产销数据,以及导致相关数据同比变化幅度超过30%的行业及自身经营因素;
(二)整车销售收入、成本及毛利,包括按车型类别统计的主要整车产品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及其上年度可比数据;
(三)零部件配套体系,包括主要车型类别的零部件外购和自制比例,以及零部件配套体系建设情况;
发动机、变速器和底盘等核心零部件的外购比例超过50%的,应当汇总或分别披露该零部件前5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占该零部件采购总额的比例;
(四)整车销售方式:采用代理销售模式的,应当披露报告期末授权销售门店数量,以及报告期内新增门店数量和退网门店数量;采用订单销售模式的,应当披露报告期末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主要订单情况,包括订单金额、尚未确认收入金额、仍需交付的车型类别和数量。公司还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通过互联网销售整车的总体情况。
第八条上市公司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务对外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应当单独披露下列反映报告期内零部件经营业务的信息:
(一)零部件产销量,包括按零部件类别、整车配套和售后服务不同市场、境内和境外地区或其他方式分类统计的零部件产销数据,以及导致相关数据同比变化幅度超过30%的行业及自身经营因素;
(二)零部件销售收入、成本及毛利,包括按零部件类别分类统计的主要零部件产品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及其上年度可比数据,以及零部件产品重要原材料价格变化对产品成本的影响;
(三)零部件销售方式,包括销售模式、销售渠道及其变化情况。
第九条上市公司开展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的,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单独披露报告期内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经营情况,包括战略规划、产品类别、产能、产销量数据、销售收入、竞争优势等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量化分析政府补贴对公司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的影响,并提示政策风险。
第十条上市公司开展海外业务的,应当披露海外业务的总体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规模、业务类型等,并分析汇率波动、所在国政策变化、中国汽车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等引起的经营风险。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子公司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业务模式、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等。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可以单独披露汽车租赁、汽车代理销售、汽车售后服务、汽车电子商务和汽车增值服务等其他汽车行业相关业务的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召回情况,及相关收入、成本、预计负债等具体会计政策。公司已在临时报告中充分披露召回原因、召回数量、召回成本等信息的,可以采用公告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单独披露报告期内重要合资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经营情况。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行业性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具体情况及其对公司当期与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的,应当披露重大项目的总投资额、实际投资额、投资成本变化及原因等。上市公司投资重大合作或合资项目,应当披露公司所持股份或其他权益形式的占比、利益分配机制等。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采用订单销售模式的,应当及时披露签订及履行重大订单的情况。公司可以定期披露订单的签订总数及期间履行情况,同时保持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拟披露新车型上市计划的,应当披露其车型类别、细分行业竞争格局、预计上市时间和对公司的影响等信息。上市公司已披露新车型上市计划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计划的进展和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披露年度销售计划、中长期规划等经营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审慎、客观,不得以新闻发布形式代替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经营预测性信息调整幅度超过20%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召回计划,包括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情况、召回原因、召回数量、召回成本、拟采取的解决方案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按车型类别及时披露上月整车产销数据和本年累计产销数据,并提供上年同期数据及同比变动情况。
第三节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汽车制造,是指汽车整车制造和汽车零部件制造。
(二)车型类别,是指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口径下的车型类别,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两大类。乘用车分为基本型乘用车(轿车)、多功能乘用车(MPV)、运动型多用途乘用车(SUV)和交叉型乘用车4类。商用车分为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非完整车辆和货车非完整车辆5类。其中,客车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和轻型客车3类,货车分为重型货车、中型货车、轻型货车和微型货车4类。本指引规定要求按车型类别披露时,上市公司应当按上述分类进行披露。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产品特点,在上述分类基础上细分披露。
(三)零部件类别,本指引规定要求按零部件类别披露时,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零部件产品的特点进行分类,并保持分类的一致性。
(四)重要合资公司和参股公司,是指未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预计股权投资收益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比例超过10%的公司。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引用行业数据的,可以采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公司认为其他数据来源更合理的,可以另行引用其他数据来源,但必须说明数据来源及理由。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