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对房地产行业产生直接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政策、金融税收政策、新兴运营模式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反映房地产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行业地位的信息:
(一)公司主要业务所在城市的行业发展状况,包括房地产土地购置面积、房地产新开工面积、房地产施工(在建)面积、房地产竣工面积、房地产销售面积以及库存去化周期等信息。
(二)公司在主要业务所在城市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所占市场份额等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并区分公司所在的房地产细分产业领域,披露其在房地产投融资与开发、规划设计、成本管控、市场营销、招商经营、物业服务、城市运营、园区配套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房地产储备情况,包括持有待开发土地(含待开发房产)的区域分布、土地总面积、一级土地整理面积、规划计容建筑面积、合作开发项目涉及的面积和权益占比等信息。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和项目,披露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包括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及竣工项目的用地面积、规划计容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在建建筑面积、已竣工面积、拟建和在建项目的总投资额,以及本年实际投资额等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和项目,披露房地产销售情况,包括报告期内可供出售面积、已售或已预售面积等信息。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和项目,披露销售房产的每平方米平均售价、当年销售面积区间分布等其他房地产销售信息。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和项目,披露出租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及租金收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当披露租金收入占房地产公允价值比。租金收入占营业总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和项目,披露出租率、每平方米平均基本租金及与上年同期比较变化等其他房地产出租信息。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披露土地或房产的期末公允价值,并对同一土地或房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超过10%的原因进行说明。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行业特征相关的财务数据,细化收入、成本及毛利的具体构成,并按照不同经营业态、地区和项目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额)等指标及其与上年同期的变化。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减值计提项目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财务融资情况及投融资计划,包括期末融资总金额、整体平均融资成本、利息资本化金额等信息。上市公司应当结合下一年度新增房地产储备计划、在建和拟建项目投资计划等,披露公司的融资安排。
上市公司可以披露报告期内各类融资途径的融资金额、融资成本,以及不同期限结构的融资金额、融资成本等信息。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包括下一年度计划开发的项目、计划新开工面积、计划竣工面积,以及前述经营数据较本年度的增减情况与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行业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公司自身的经营模式和结算方式,细化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存货、维修基金、质量保证金、借款费用、资产减值准备、各经营业态销售收入等会计政策,并披露确认条件、确认时点、计量依据等会计政策标准。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房地产储备的变动情况。因公司竞拍土地、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协议或市政规划调整等情形,公司增加或减少权益土地储备面积达到最近一期期末土地储备面积总和10%以上的,或者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净资产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房地产储备的项目位置、土地面积、规划计容建筑面积、规划用途、合作开发项目涉及面积和权益占比等信息。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项目的投资成本变动情况。因项目开发设计、施工条件、环境条件等发生变化,公司重大项目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达到原预计投资额5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项目位置、用地面积、规划计容建筑面积、在建建筑面积、总投资额、实际投资额、投资成本变化及原因等信息。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项目的股东权益变化情况。公司合作或合资项目的权益占比、利益分配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项目位置、用地面积、规划计容建筑面积、总投资额、可供出售面积、已售或已预售面积、项目控制变化及原因、对公司的影响等信息。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公司已完工或在建项目因质量缺陷发生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披露项目位置、用地面积、规划计容建筑面积、总投资额、可供出售面积、已售或已预售面积、工程质量变化及原因、对公司的影响等信息。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其他情况。税收、购房贷款、房地产投资等方面出现重大政策变化,或因公司开发资质等级变化及项目“停工”、“烂尾”、“空置”发生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管理层对该重大情况的影响评估等信息。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或出售子公司达到重大披露标准时,除应当按照本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下列涉及子公司房地产项目的信息:
(一)子公司销售房地产项目情况。按地区、项目披露房地产的面积、账面值、评估值、增值率、已开发进度、销售预收款等情况。
(二)子公司出租房地产项目情况。按地区、项目披露出租房地产面积、出租率、年度租金总额、已签订的未来租金总额。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每月或每季度披露下列主要经营数据:
(一)报告期内新增房地产储备、开工面积、竣工面积、签约面积、签约金额及其同比变化情况。
(二)报告期出租房地产总面积、取得的租金总收入等体现出租业务基本情况及收益的信息。
第三节 附则
第二十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经营模式,根据公司主要盈利来源所处价值链环节的不同,可分为金融投资型、地产开发型、房产开发型、物业持有型、整合营销型、服务增值型、综合运作型等。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营模式名称或类别的,应当明确相关名称或类别的含义,并保持表述的一致性。
(二)经营业态,是指住宅、商业、工业等不同用途的房地产项目。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业态名称或类别的,应当明确相关名称或类别的含义,并保持表述的一致性。
(三)地区,是指区分国内与国外,地区划分以大中型城市及其辐射区域为主。
(四)库存去化周期=库存面积/最近3个月移动平均成交面积。上市公司根据数据来源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计算方法的,应说明计算方法,并保持前后表述一致性。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