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请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教育业、影视业、农林牧渔业、化工业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和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现予以公告。以上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其中,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适用于申请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适用于创新层公司,鼓励基础层公司参照执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化工行业挂牌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化工行业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化工行业挂牌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等化工相关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年度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四条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遵循便于投资者理解的原则,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二章 年度报告
第五条公司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本章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充分披露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业重大风险因素及变动情况,如环保政策风险、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风险、资质许可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关键原材料和核心设备进口依赖风险、核心资产大额减值风险、技术和研发风险、核心人才流失风险等。
第七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对所属化工细分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及地方产业发展政策、环保政策、安全生产及行业许可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所属细分行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包括行业所处周期及其变动情况、市场竞争格局、行业技术水平或特点的变化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结合自身一体化生产能力与生产规模、成本控制水平、技术水平与研发能力、自然资源与区位优劣势等情况,分析公司的行业地位、核心竞争优势和主要劣势。
第十条公司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与行业惯例,披露公司主要产品的分类、属性、用途、运输与存储方式,并说明主要产品的上下游产业链、主要产品价格的影响因素等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主要产品类别披露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信息,包括技术原理、工艺流程、技术储备、专利、是否自主拥有生产工艺或配方等,鼓励公司披露其与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的比较分析情况。
公司已在前次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其主要产品技术工艺信息,报告期未发生重大调整的,可以简化披露并提供索引。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技术工艺发生重大调整的,应披露调整原因及调整后的技术工艺,并分析新工艺的特点及优势。
第十二条公司应披露研发创新机制,包括研发模式、研发机构设置、研发人员构成、报告期主要研发成果。鼓励公司披露研发投入较大或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在研项目。
第十三条公司应结合生产成本要素构成,披露主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主要能源动力及其采购模式、供应的稳定性、价格走势,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与能源的耗用情况,并分析说明主要原材料或能源价格波动对公司营业成本的影响。
第十四条公司采用衍生产品交易等金融手段应对主要原料或燃料价格波动风险的,应披露相关金融产品的持有目的、金额、风险敞口、套期保值效果、可能承担的最高损失金额及相关会计政策。
公司采用阶段性储备等其他方式进行风险应对的,应披露相关措施的具体策略及报告期内实施情况,并量化分析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条公司生产过程中产出联产品、副产品、半成品、废料、余热利用产品等,影响重大的,应披露以下情况:
(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联产品、副产品、半成品、废料、余热利用产品的名称、主要应用领域、销售情况;
(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渣、废液等对外销售的,应披露主要销售对象及其销售占比情况、定价方式和处置周期;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力、蒸汽、余热等产品对外销售或用于除生产外用途的,应披露报告期内主要销售对象及其销售占比情况、合作方式和定价方法。
第十六条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产能与开工情况,包括: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和产能利用率,若利用率较低,应当说明不能充分利用产能的原因;
(二)公司出现非正常停产、检修、整改、复产等情形,影响重大的,应披露相关情况、影响程度和应对措施;
(三)在建产能的总投资额、设计产能、预计投产时间、工艺路线及环保投入等;
(四)公司的主要产品在报告期内存在委托生产的,应披露委托生产产品的种类及占同类产品的比例、受托方基本情况、公司与受托厂商之间的排他性协议签订情况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披露安全生产资质的取得情况、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等,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披露其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危险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依法采取的管理措施。
公司应披露所使用场所的消防验收、备案情况,消防安全检查的办理情况以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产生的具体影响。
第十八条公司应披露是否属于重污染化工行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处置措施、排放量、处理设施的配置、环保投入情况等。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违规事件的,应披露违规事件的具体情形、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公司从事化肥生产的,应披露生产许可情况、化肥产品登记情况或评审进展、税收优惠、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政策、农业补贴政策,以及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条公司从事农药生产的,应披露生产许可情况、农药产品登记情况、退换货政策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从事日用化学品行业的,应披露生产资质及生产许可或备案的办理情况,品牌管理、防范假冒伪劣产品等方面的费用支出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品牌存在被侵权情形的,应披露对公司品牌声誉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从事民爆行业的,应披露生产及销售资质情况、价格管制、生产销售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三条公司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结合产品类别、销售模式等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细化披露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和时点;
(二)重要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发生减值的,应当结合自身技术水平、市场行情、产品销售等情况,分析并披露上述减值的具体情况和依据;
(三)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资本性支出计划总金额、资金来源、资金成本、利息资本化金额等;
(四)按照规定应计提安全生产费的,应披露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报告期内计提和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发生变化的,应披露具体情况和原因。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内外或地区化工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或其他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行业性重大事件,对公司具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应及时披露建设项目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的合规情况及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与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或认证的,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与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出现非正常停产、检修、整改、复产等情形,影响重大的,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影响程度和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消耗能源价格等发生变动,影响重大的,应及时披露价格变动情况、影响程度和应对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