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请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教育业、影视业、农林牧渔业、化工业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和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现予以公告。以上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其中,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适用于申请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适用于创新层公司,鼓励基础层公司参照执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农林牧渔业挂牌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农林牧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农林牧渔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门类行业属于“农、林、牧、渔业”的挂牌公司。
第三条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年度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四条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二章 年度报告
第五条公司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本章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应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充分披露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业重大风险因素及变动情况,如疫病风险、食品安全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环境保护风险、市场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现金收付款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等,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或潜在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农林牧渔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土地政策、支农惠农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食品安全和环保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披露所属细分行业的国内外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格局、行业上下游情况,以及公司的竞争优劣势、业务前景和发展规划。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资质、许可、认证等及其有效期限,并披露报告期内生产经营相关资质的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资源情况,包括所使用的农场或种植基地、林场、养殖基地、海域使用权的所有制形式及取得方式,签订合同承包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或水域的,应按交易对手方类型分类披露面积占比,交易方为政府或村集体的,应当披露合同双方基本情况、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标的面积、合同期限及租赁价格等,同时公司应结合合同期限等要素说明土地或水域是否存在使用权不稳定的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主要技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育种技术、新产品研发、先进种植养殖技术、疫病防控、药品残留控制、防虫害技术等,并披露主要技术优势及局限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的经营模式及变化情况,公司可以使用表格、图片、流程表、列举等方式进行辅助描述。
(一)公司应当披露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以及质量控制机制、病害防疫措施、环保措施、成本控制措施。存在与农户合作生产模式的,公司应当披露与农户的合同约定和执行情况,包括双方权利与义务、公司对农户的管理方式和约束机制、报告期内农户违约或产品质量不达标情况等。
(二)公司应当披露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定价策略及报告期内价格变动情况,并区分销售渠道(包括经销模式、线上销售等),分别披露销售量、销售收入和相应的成本构成及其变化情况。采用经销商销售模式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模式运作的主要方式和内容(如向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为买断式销售或非买断式销售等)、公司产品风险转移的具体时点、期后涉及的销售退回的处理方式等情况。
公司采取个人卡或现金结算的,应当披露相应原因及必要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个人卡相关结算业务的清理规范时点,存在坐支行为的,应当披露清理规范时点;公司客户规模较小且较分散的,应当披露客户构成的稳定性及其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应收账款的回款风险、个人客户的获取方式、销售流程和结算政策。
(三)公司应当披露主要产品的研发模式,包括公司主要育种程序、研发活动实施主体(如公司自育品种、公司与科研单位合作育种、科研单位的商业化育种等)以及不同研发模式下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归属方等情况。
(四)公司应当披露对生物资产存量及增量的管理模式,包括公司如何保证生物资产数量的准确性,以及公司为保证生物资产数量和价值准确性所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盘点核查程序和信息系统运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征对生产经营、资金安排、人员安排、盈利指标的影响,并说明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应披露土地、加工设备等生产要素或工具的季节性停用情况及相关会计确认政策。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政府补助的主要内容和报告期内合计金额,并说明政府补助的持续性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生产计划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风险事件包括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疫病、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
第十六条公司从事农业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经营信息:
(一)按照产品类别分项披露主要产品种植面积、亩产、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毛利率;
(二)主要产品定价方式,公司产品受国家最低收购价格保护的,还应当披露国家最低收购价格、公司的收购成本和销售价格;
(三)公司从事种业业务的,还应当披露主要品种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在审品种的审核状态及主要品种的经营权来源,公司以授权方式获得产品经营权的,应当结合相关协议的主要条款,披露协议期限、许可费用、权利义务及是否独家授权许可。
第十七条公司从事林业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经营信息:
(一)按照林种类别分项披露主要林种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毛利率、蓄积量、采伐量、年度采伐限额、主伐年龄和轮伐期;
(二)按照自主造林、收购森林资源、合作联营等培育模式分项披露的林木数量、金额和占比;
(三)结合公司资源环境和林种结构,披露下一年度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更新方案,并分析方案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
第十八条公司从事畜牧业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经营信息:
(一)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畜禽产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毛利率;
(二)报告期内公司各季度畜禽出栏量,以及报告期末存栏量;
(三)报告期内公司饲料总产能和产量,并按照自产和外购取得方式分项披露饲料数量、金额和均价,分析饲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
(四)公司业务涉及乳制品生产的应按季度披露报告期内产奶量。
第十九条公司从事下列渔业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从事水产养殖业务的,应当按照主要产品类型分项披露不同养殖模式下产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毛利率;
(二)从事水产捕捞业务的,应当披露捕捞作业的类型、主要场所、捕捞限额的情况,以及水产捕捞的主要品种、各品种的捕捞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毛利率。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披露以下行业具体会计政策和财务信息:
(一)结合公司销售模式、客户类型、结算方式等披露收入确认政策和时点;
(二)结合相关协议披露公司生产经营和研发过程中种质资源、品种使用权、种猪、育苗等资源的会计确认政策,种质资源、品种使用权等资源确认为资产的,还应当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披露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的依据;
(三)报告期末存货的明细、数量、金额,并结合生长周期、自然灾害、市场供求关系、与农户合作合同等影响因素说明存货可变现净值确认方法和跌价准备计提、转回情况;
(四)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和生物资产的生产周期、流动性、生长环境等特点披露公司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等会计政策,包括生物资产的成本归集、核算和结转方法等;
(五)区分自行繁育、外购等分项披露报告期末公司生物资产的数量、金额和淘汰率,并披露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的确定依据,以及期末减值测试情况和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行业性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与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经营所在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或水源、土壤、水域、空气等生态环境受到污染,且影响重大的,应当及时披露实际或预计损失金额、保险投保情况、实际或预计获得的赔偿金额,并说明对公司当期与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污染物超标排放或重大环保事故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应当及时披露处罚的内容、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出现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疫病类型、实际或预计损失金额、保险投保情况、实际或预计获得的赔偿金额,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育种技术、新产品研发、疫病防控和药品残留控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包括技术优势、风险因素、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从事种业业务,新品种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的,应当及时披露该品种的审定编号、品种来源、适宜种植区域等,并披露相关研发投入资金、研发时间、生产试验和田间栽培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产品投保及利用期货或其他衍生品等金融产品进行风险规避且金额重大的,应当结合合同主要条款,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以下主要经营数据,并按照主要产品类型分项列示:
(一)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量及同比增减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量及同比增减情况;
(三)报告期末主要产品库存量及同比增减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