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6-10
发文字号:
中国结算发〔2022〕86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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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业务规则(2022年修订)

小竹前瞻: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的业务规则,包括数据交换、集中备份、监督对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转发、参数报送等业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香港互认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或受其委托的内地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服务提供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公募基金业务参与人应申请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并开通相应业务权限。本规则自 2022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

各资管业务参与机构:


为规范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相关业务开展,支持公募基金参与人落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数据备份机制,我公司对《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并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


一、主要修订内容


(一)《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强化对参与人开展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相关业务的要求。要求参与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展的相关业务持续、稳定、合规运作;二是明确我公司对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相关服务的自律管理权责。明确了我公司对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展的相关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可视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三是增加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本规则开展集中备份业务的有关要求。


(二)《指引》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为便利参与人业务办理,更新了参与人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二是为进一步提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数据质量,完善了参与人开展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相关业务的有关要求;三是根据《规则》修订内容对《指引》进行的配套调整。


二、部分条款实施安排


结合各资管业务参与机构相关技术业务准备情况,《规则》中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指引》中第七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通过平台开展集中备份业务的有关要求暂缓实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于2023年1月1日前开始向平台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份数据。其中,尚未作为份额登记机构接入平台以及已接入平台但未开通集中备份业务的相关机构,应于2022年8月1日前与我公司取得联系,申请办理平台接入、集中备份业务开通等相关手续。


请有关机构根据《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积极做好技术业务准备工作,并持续关注我公司后续相关通知。


平台接入及备份业务开通:ccyang@chinaclear.com.cn


业务咨询:xywang@chinaclear.com.cn


技术咨询:bpeng@chinaclear.com.cn,pkang@chinaclear.com.cn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10日


第一条为规范公募基金参与人通过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展公募基金业务数据交换、集中备份、监督对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转发、参数报送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香港互认基金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授权,负责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营及管理。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制定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相关业务指引,规范相关各方业务关系及业务办理流程等具体事项。


第三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含内地互认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香港互认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或受其委托的内地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服务提供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公募基金业务参与人在正式开展相关业务前,应申请接入中央数据交换平台,成为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参与人,并开通相应业务权限。


本公司对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展的相关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参与人应采取人员、技术等必要措施,保证其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备份、转发、报送的数据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保障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展的业务持续、稳定、合规运作,并将相关业务合规情况纳入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要求。


第五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受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内地代理人应按照《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进行基金业务数据交换。


第六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按照《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于规定时点前将份额登记数据备份至中央数据交换平台。


第七条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委托其基金产品的内地代理人完成内地投资者份额登记数据备份工作。


香港互认基金内地代理人可自行或委托其基金产品的内地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于规定时点前将内地投资者份额登记数据备份至中央数据交换平台。


第八条内地互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于规定时点前将内地互认基金计税参数等相关数据报送至中央数据交换平台。


第九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应按照《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基金销售机构资金核对数据接口规范》与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进行相关业务数据交换。本公司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报送的数据与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数据进行一致性核对,并将核对结果报送至中国证监会指定系统。


第十条本公司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公募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转发服务,对转发文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不做保证。


第十一条本公司按照《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放式基金业务数据交换协议》《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等对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备份、转发、报送的基金业务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数据发送方。对于数据检查不合格的,数据发送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补正。


本公司对份额登记机构报送的份额登记备份数据及其与销售机构交换的业务数据进行稽核。对于稽核结果不合格的,相关参与人应及时对数据进行核实补正。


第十二条本公司可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业务参与人就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相关业务事项提交有关报告,对各业务参与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相关业务参与人应予以配合。


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开展业务的参与人,本公司将视情形采取书面警示、责令整改、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要求更换相关人员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应参照本规则,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展集中备份业务。


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业务参与人还应参照本规则,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开展数据交换、监督对账、参数报送等业务。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本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发布的《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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