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4-28
发文字号:
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2〕30号
发文机关:
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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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期货业务细则

小竹前瞻: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期货业务细则主要是规范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该细则规定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遵守的规则。对于本细则未规定的,则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执行。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纤维板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纤维板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要求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F/DCE FB001-2019)》。


第五条纤维板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立方米/手。


第九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立方米。


第十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5元/立方米。


第十一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FB。


第三章 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纤维板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除本细则规定外,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参与滚动交割的,申报意向的买方可以选择接受分配,也可以最多申报两个交割意向,包括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


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对有申报意向的买卖双方进行配对。首先,按照买方“申报时间优先”原则确定买方参与配对的顺序,对任一买方,若买方选择接受分配,交易所以指定交割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申报交割的标准仓单数量,在买方和指定交割仓库之间按照“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指定交割仓库和在该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数量;若买方不接受分配,先考虑其第一意向,第一意向未得到满足或未全部得到满足,再考虑其第二意向。然后,将配好指定交割仓库的买方与申请交割且持有该指定交割仓库标准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未配对成功的卖方或买方意向,在当日闭市后由系统判为作废。


第十八条纤维板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立方米。


第十九条纤维板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二十条对于生产工艺为连续压机且生产厂家具备交易所厂库资格的产品,如参与仓库交割,货主能够提供该厂库出具的生产证明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且仓库予以认可的,产品升贴水为“0元/立方米”;如在本厂库交割,产品升贴水为“0元/立方米”。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产品升贴水为“-250元/立方米”。


本条规定的产品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十一条纤维板包装应按照生产厂家现货习惯打捆,每批货物各捆数量相同,外围覆盖防潮塑料层。交割时应按捆入库,不足一捆的应按照交割质量标准进行包装,该捆数量可以与该批货物其他各捆数量不同。实际交割总数量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量。


第二十二条纤维板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纤维板期货合约价格中。


第二十三条纤维板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纤维板交割手续费、取样及检验费、仓储费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无损耗费。


第二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五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5元/立方米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七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八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九条纤维板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生产日期在连续3(含3)个自然日内进行组批,每批200立方米,超过200立方米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200立方米的按一批检验。


第三十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纤维板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纤维板的厂家、批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纤维板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核对为准。


第三十三条纤维板商品生产日期不得早于标准仓单申请注册日前第60个自然日。


第三十四条纤维板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9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五条纤维板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六条货主对仓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仓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仓库名称和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货物所在垛位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抽样损耗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抽样损耗由仓库负担,仓库可以换货或者回购,回购货款=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复检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若换货,仓库应当在收到争议复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货。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所换货物进行检验,若所换货物符合交割质量标准,则货主不得拒收,并应当在收到换货质检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到仓库提货,逾期未提货的,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换货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抽样损耗由仓库承担。若所换货物仍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则仓库应当回购,回购货款=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换货检验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相应货物归仓库所有。


货主对纤维板是否为连续压机厂库生产的产品有异议的,由该产品生产厂库进行判定,以厂库判定为准,经厂库判定为非本企业产品,厂库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换货。


第三十七条纤维板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7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7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当货主接货量大于等于200立方米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1个自然日内(含当日),货主可以与厂库联系,在12mm、15mm和18mm中选择发货产品厚度,否则,厂库有权自行决定发货产品厚度。货主所选每种厚度产品数量不低于200立方米的,厂库有义务按照货主的选择提供货物。


纤维板从厂库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样品封存日后的30个自然日。


货主对厂库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按照规定封存样品(不含当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样品进行复检,并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本款未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厂库可以通过自报换货差价的方式提供除交割质量标准外不同规格、不同质量的纤维板供货主换货。提供换货的厂库应于每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交下个月可用于换货的纤维板规格、质量、最低换货数量及换货差价,交易所在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在网站公布。对已经自报换货差价的厂库,若未提交撤销申请,且逾期未报,视为厂库同意下个月按照该换货差价执行。


货主提货时,对期货交割货物质量、数量无异议的,视为期货交割完成。期货交割完成后,货主如有需求,可在厂库提供的换货产品规格和质量范围内选择换货,换货数量不低于厂库自报的最低换货数量的,厂库有义务进行生产并按照公布的换货差价与客户结算差价款。换货属于货主与厂库自愿现货行为,交易所对所换货物数量及质量和换货差价款支付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立方米•天。


第四十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22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立方米•天。


第四十一条货主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22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立方米•天×全部的商品数量×22天


第四十二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四十三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四十四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F/DCE FB001-2019)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F/DCE FB001-2019)


2.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名录(因市场发展需要,交割仓库将不定期进行调整,用户如需了解最新交割仓库名录,请访问本网站“首页>业务/服务>业务指引>农业品交割业务指引”栏目获取交割仓库最新信息。)(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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