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9-25
发文字号:
发改财金〔2018〕1399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部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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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等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小竹前瞻: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是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备忘录中规定了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并提出了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民航局、中医药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卫 生 健 康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编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中 央 网 信 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市场监管总局

银 保 监 会

证  监  会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 联

民  航  局

中 医 药 局

铁 路 总 公 司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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