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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8-2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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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

小竹前瞻:财政部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和新收入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需按规定的执行时间。但符合特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可提前适用新准则,其他公司不得提前适用。

各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 


 2017年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保险公司除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或“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经证监会、财政部协商,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规定如下:


1.子公司在境内上市但其母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境内上市子公司可提前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其母公司在境内上市公司的,境内上市母公司可提前适用新金融工具和新收入准则;


2.境内上市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后,拟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可提前适用新金融工具和新收入准则;


3.已在境外上市且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后在境内上市的,可提前适用新金融工具和新收入准则;


4.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上市公司,原则上均不得提前适用新金融工具和新收入准则,即应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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