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1-07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2〕14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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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

小竹前瞻:本指引规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要求,包括坚守科创定位、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按照规定持续披露与公司科创属性相关的事项,以及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科创公司应当保持研发投入与研发团队稳定,并将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同时,保荐机构应当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战略调整或所在行业领域发生重大战略转型时,应当及时披露并揭示风险。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场参与人:


为精简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着力打造简明、清晰、友好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科创板规则结构上形成了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自律监管指南3个层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原“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更名为“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现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67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发〔2020〕70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1〕4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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