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06-01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8〕36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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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交所)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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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12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部署,现就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以下简称铁道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道债为政府支持债券,发行完成后,由本所安排上市,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均可参与铁道债的交易。


二、铁道债在本所交易,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中有关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铁道债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标准券折扣系数按照政府支持债券执行。


四、铁道债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内容。


(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披露事项。


(三)可能影响债务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或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因合理原因无法按时披露前款规定信息的,应当向投资者公告延期披露的说明。


五、铁道债附赎回及其他与发行人相关的含权条款的,发行人应当在债权登记日的3个交易日前发布提示性公告。


六、铁道债相关信息披露应当在本所网站进行,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发行交易场所。


七、铁道债的登记、存管、结算及兑息兑付等,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八、铁道债通过本所发行的,由本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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