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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05-11
发文字号:
深证上〔2018〕200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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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4〕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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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4〕24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力度,提升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披露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现予发布实施,并就贯彻实施两个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场参与人应当认真学习两个指引规定的内容,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做好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和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二、各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风险管理指引》要求,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本所报送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首次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


三、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对相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尚未正式确定风险分类的,可以使用初步风险分类结果。风险类、违约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风险管理指引》规定提交信用风险管理临时报告。


四、信用风险管理报告暂定通过邮件方式报送,报告盖章扫描后邮件发送至absDM@szse.cn。后续报送方式如有变更,本所将另行通知。


五、各市场参与人在贯彻落实两个指引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通过absDM@szse.cn邮件联系本所。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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