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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1-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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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2018年)

小竹前瞻:《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规定了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登记结算业务,包括明细份额登记、销售数据流转和资金交收等服务,适用该指引。此外,其他相关规定也适用于该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规范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公司通过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提供明细份额登记、销售数据流转、资金交收等服务时,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开通与数据流转


第三条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开展销售业务前,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以下简称“香港管理人”)、香港管理人指定的份额登记机构(以下简称“香港管理人指定TA”)、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以下简称“内地代理人”)应按照本公司有关流程要求办理加入本公司TA系统的手续。同时,香港管理人应授权内地代理人与本公司签订协议,由内地代理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明细份额登记、销售数据流转、资金交收等服务。


第四条已加入本公司TA系统的内地代理人,应按照本公司有关流程要求向本公司提交香港互认基金的相关参数配置申请材料。


第五条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时,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当直接或间接接入本公司TA系统。以间接方式接入的,本公司视通过相关间接传输实体送达的香港互认基金业务数据为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的有效业务数据,并据此办理相关业务;本公司送达香港互认基金业务数据至相关间接传输实体即视同送达至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


第六条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当对发送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公司不对接收并传输的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本公司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


第三章 账户业务


第七条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可由内地代理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内地销售机构”)或其他合格实体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名义持有人(以下简称“名义持有人”)。


第八条香港互认基金的名义持有人应按照相关香港法律法规及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的规定,向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并由内地代理人报送至本公司。


第九条本公司TA系统以内地销售机构、香港管理人指定TA、香港管理人三项信息识别名义持有人基金账户,三项信息相同的名义持有人基金账户应当唯一。


第十条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账户为内地投资者提供香港互认基金明细份额登记服务。


第十一条内地投资者所持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查询、冻结和扣划等事宜参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日常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香港管理人应向证监会指定机构申请在内地销售使用的基金代码。


第十三条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将基金份额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单位基金净值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第十四条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根据确认数据发送时点,对每个香港互认基金设置固定的确认周期(通常为1或2),并由内地代理人通知本公司。对于T日的交易申请,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确保“T+确认周期”日12:00前将确认数据发送至本公司。


对于确认周期为2的产品,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于T+1日发送确认数据的,本公司仍于T+2日12:00后处理。


第十五条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自行确定互认基金在内地的开放日期,并通过基金行情数据发送至本公司。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保证开放日期和发送至本公司的资金交收日期是内地和香港的共同工作日。


经内地代理人与香港管理人协商一致同意,内地代理人可在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发送至本公司的资金交收日期的基础上设置交收递延天数。交收递延天数是内地代理人与内地销售机构间进行资金交收的日期相对于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发送至本公司的资金交收日期的推迟天数,内地代理人设置交收递延天数的,内地代理人与内地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资金交收的日期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资金交收日期=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确定的资金交收日期(应为共同工作日)+交收递延天数(按照内地工作日计算)资金交收日期是内地代理人与内地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资金交收的日期。如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发送至本公司的资金交收日期不是内地的工作日,则其确定的资金交收日期自动顺延至下一内地工作日。对于T日的交易申请,资金交收日期应晚于“T+确认周期”日。


第十六条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自行控制是否暂停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


第十七条内地销售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控制其接受投资者交易申请的时间。


第五章 申购业务


第十八条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时,申购业务处理流程如下(T日为共同工作日): 


 (一)T-1日15:00前,本公司接收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发送的基金行情数据(包括T-2日或T-3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及T日开放状态)。 


 (二)T日8:00前,本公司将基金行情数据转发至内地销售机构及内地代理人。行情数据中仅包含共同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和T日的开放状态。 


 (三)T日19:30前,内地销售机构将T日申购业务申请发送至本公司。 


 (四)T日20:00起,本公司启动TA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构T日香港互认基金申购业务申请数据,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T日申购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机构、手续费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金额数据,发送至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 


 本公司自T日系统启动或接收到内地销售机构数据时间孰晚起的2个小时内将内地销售机构的数据分批发送给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如因本公司特殊情况导致数据发送延迟,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认可本公司发送的数据为T日有效申购申请数据,适用T日基金净值。 


 T日20:00后,本公司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 


 (五)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收到T日申购申请数据后,应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本公司。对于在预确认数据中包含失败记录的情形,本公司可以向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重新发送申购申请数据。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当认可本公司重新发送的数据为T日有效申购申请数据,适用T日基金净值。 


 (六)T+n日(n为确认周期,n=1或2)12:00,本公司接收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发送的确认数据。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可以对申购申请数据进行部分确认。 


 (七)T+n日13:30前,本公司接收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发送的份额对账数据。 


 (八)T+n日15:00前,本公司根据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的申购份额、申购费用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 


 T+n日15:00前,本公司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等数据。 


 (九)本公司提供资金交收服务时,于T+N日(T+N为申购业务的资金交收日,N>=n+1)8:30后,向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代理人发送非担保交收指令。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代理人可以据此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完成资金交收业务。


第十九条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时,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处理流程如下(T日为共同工作日): 


 (一)T-1日15:00前,本公司接收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发送的基金行情数据(包括T-2日或T-3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及T日开放状态)。 


 (二)T日8:00前,本公司将基金行情数据转发至内地销售机构及内地代理人。行情数据中仅包含共同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和T日的开放状态。 


 (三)T日19:30前,内地销售机构将T日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申请发送至本公司。 


 (四)T日20:00起,本公司启动TA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构T日香港互认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申请数据,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T日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机构、手续费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金额数据,发送至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或数据通讯服务提供商)。 


 本公司自T日系统启动或接收到内地销售机构数据时间孰晚起的2个小时内将内地销售机构的数据分批发送给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或数据通讯服务提供商)。如因本公司特殊情况导致数据发送延迟,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或数据通讯服务提供商)应认可本公司发送的数据为T日有效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数据,适用T日基金净值。 


 T日20:00后,本公司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 


 (五)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收到T日相关申请数据后,应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本公司。对于在预确认数据中包含失败记录的情形,本公司可以向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或数据通讯服务提供商)重新发送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数据。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或数据通讯服务提供商)应当认可本公司重新发送的数据为T日有效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数据,适用T日基金净值。 


 (六)T+n日(n为确认周期,n=1或2)12:00,本公司接收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或数据通讯服务提供商)发送的确认数据。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可以对相关申请数据进行部分确认。 


 (七)T+n日13:30前,本公司接收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发送的份额对账数据。 


 (八)T+n日15:00前,本公司根据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的定期定额申购份额、定期定额申购费用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 


 T+n日15:00前,本公司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等数据。 


 (九)本公司提供资金交收服务时,于T+N日(T+N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资金交收日,N>=n+1)8:30后,向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代理人发送非担保交收指令。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代理人可以据此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完成资金交收业务。


第六章 赎回业务


第二十条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时,赎回业务处理流程如下(T日为共同工作日): 


 (一)T-1日15:00前,本公司接收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发送的基金行情数据(包括T-2日或T-3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及T日的开放状态)。 


 (二)T日8:00前,本公司将基金行情数据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及内地代理人。行情数据中仅包含共同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和T日的状态。 


 (三)T日19:30前,内地销售机构将T日赎回业务申请发送至本公司。 


 (四)T日20:00起,本公司启动TA系统处理销售机构T日香港互认基金赎回业务申请数据,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机构、手续费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份额数据,发送至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 


 本公司自T日系统启动或接收到内地销售机构数据时间孰晚起的2个小时内将内地销售机构的数据分批发送给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如因本公司特殊情况导致数据发送延迟,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认可本公司发送的数据为T日有效赎回申请数据,适用T日基金净值。 


 (五)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收到T日赎回申请数据后,应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本公司。对于在预确认数据中包含失败记录的情形,本公司可以向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重新发送赎回申请数据。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当认可本公司重新发送的数据为T日有效赎回申请数据,适用T日基金净值。 


 (六)T+n日(n为确认周期,n=1或2)12:00,本公司接收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发送的确认数据。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可以对赎回申请进行部分确认。如遇巨额赎回,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部分确认赎回份额时,未确认部分不能做顺延处理。 


 (七)T+n日13:30前,本公司接收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发送的份额对账数据。 


 (八)T+n日15:00前,本公司根据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赎回份额和金额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 


 T+n日15:00前,本公司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 


 (九)本公司提供资金交收服务时,于T+N日(T+N为赎回业务的资金交收日期,N>=n+1)8:30后,向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代理人发送非担保交收指令。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代理人可以据此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完成资金交收业务。


第七章 转换业务


第二十一条香港互认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按照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一只互认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币种相同的另一互认基金份额。


第二十二条内地销售机构为投资者申报香港互认基金转换业务申请时,应确保投资者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份额记载在同一名义持有人账户下。


第二十三条办理香港互认基金转换业务的内地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同时销售香港互认基金转换业务所涉及的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


第二十四条转出方基金必须处于可转出状态,转入方基金必须处于可转入状态,且基金处于非暂停交易的状态,否则本公司对投资者发起的基金转换申请做无效处理。


第二十五条互认基金转换业务以份额申报,投资者可以将其基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互认基金份额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但每笔基金转换申请份额均应满足管理人对基金单笔转出份额最低限额的相关要求,否则该笔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第二十六条香港管理人可对互认基金转换业务设定转换手续费率和代理费率,内地互认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互认基金转换申请中上报销售佣金折扣率。


第二十七条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时,转换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一)T-1日15:00前,本公司接收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发送的基金行情数据(包括T-2日或T-3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及T日的开放状态)。 


 (二)T日8:00前,本公司将基金行情数据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及内地代理人。行情数据中仅包含共同工作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和T日的状态。 


 (三)T日19:30前,内地销售机构将T日转换业务申请发送至本公司。 


 (四)T日20:00起,本公司启动TA系统处理销售机构T日香港互认基金转换业务申请数据,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T日转换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机构、手续费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份额数据,发送至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 


 本公司自T日系统启动或接收到内地销售机构数据时间孰晚起的2个小时内将内地销售机构的数据分批发送给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如因本公司特殊情况导致数据发送延迟,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认可本公司发送的数据为T日有效转换申请数据。 


 (五)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收到T日转换申请数据后,应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本公司。对于在预确认数据中包含失败记录的情形,本公司可以向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重新发送转换申请数据。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当认可本公司重新发送的数据为T日有效转换申请数据。 


 (六)T+n日(n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确认周期的孰晚值)12:00,本公司接收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发送的确认数据和份额对账数据。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可以对转换申请进行部分确认。 


 (七)T+n日15:00前,本公司根据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转换份额和金额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 


 T+n日15:00前,本公司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 


 (八)本公司提供资金交收服务时,于T+N日(T+N为转换业务的资金交收日期,N>=n+1)8:30后,向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代理人发送非担保交收指令。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代理人可以据此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完成资金交收业务。


第八章 权益分派


第二十八条香港互认基金应使用不同基金代码来区分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


第二十九条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时,权益分派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一)内地代理人应不晚于香港权益登记日(R日)前两日15:00前将权益分派信息通知本公司。 


 R日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享有权益,赎回的份额不享有权益。 


 (二)内地代理人应于内地红利发放日前一日15:00前,将红利发放信息(其中现金红利总金额指扣税后金额,需区分个人和机构)通知本公司。内地代理人和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保证内地红利发放日为内地工作日,且不早于R+n日(n为确认周期,n=1或2)。 


 内地红利发放日,本公司根据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的现金红利总金额,对内地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并将现金红利明细数据发送至内地代销机构和内地代理人; 


 内地红利发放日的次一内地工作日早上8:30后,本公司向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代理人发送现金红利资金清算的非担保交收指令。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代理人可以据此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完成资金交收业务。 


 (三)内地代理人应于内地红利再投资日前一日15:00前,将红利再投资信息(其中再投资总份额指扣税后应分摊总份额,需区分个人和机构)通知本公司。内地代理人和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保证内地红利再投资日为内地工作日,且不早于R+n日(n为确认周期,n=1或2)。 


 内地红利再投资日,本公司根据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的红利再投总份额,对内地投资者的红利再投资份额进行分摊处理,并将红利再投资份额明细数据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代理人。对于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提供的红利再投资净值,本公司不用作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计算,仅向内地销售机构及内地代理人转发。


第九章 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本公司为内地代理人和内地销售机构提供资金清算和非担保资金交收服务(境内部分)。对于非人民币计价的香港互认基金,本公司暂不提供资金交收服务。香港管理人与内地代理人应自行完成资金跨境汇划。


第三十一条香港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通过本公司资金交收系统办理相关资金交收业务时,内地代理人应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费用账户,用以完成其与内地销售机构之间的资金交收。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根据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发送的确认数据进行投资者明细资金的清算处理,根据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发送的确认数据及内地代理人设置的交收递延天数确定资金交收日。香港管理人(或其指定TA)应当妥善安排确认数据的送达时间,内地代理人应在与香港管理人充分沟通一致的基础上妥善安排资金交收日,因未妥善安排相关事宜导致资金交收延迟等后果,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香港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应当审慎选择内地销售机构,履行相关尽职调查义务,因任何销售机构资金交收违约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四条非担保交收的相关规定参照适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全额非担保结算业务指引》等业务规则。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指引所指日期除特殊说明之外,均指内地与香港的共同工作日。共同工作日以本公司公布的共同工作日日历为准。


第三十六条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时,视同香港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在本公司新发行一只基金产品,内地代理人应按照本公司现有收费标准向本公司支付TA服务费。


如需本公司代为收集内地投资者投票权,应按照本公司投票服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涉及其他本公司其他收费服务的,应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三十七条参与人办理本指引相关业务时应使用简体中文和普通话。


第三十八条由于两地相关制度差异,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时,暂不支持:认购、分红方式变更、转托管等业务,以及货币类、后收费类等产品。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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