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1-06
发文字号:
股转系统公告〔2020〕815号
发文机关: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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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卫生行业公司

小竹前瞻: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卫生行业挂牌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主要从总则、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方面制定。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卫生行业挂牌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卫生行业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卫生行业挂牌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中属于“卫生和社会工作”中“卫生”的挂牌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如本指引与上述规定要求披露的部分内容相同的,公司可以采取索引的方式披露,避免重复。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二章  年度报告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本章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充分披露影响其经营活动的重大风险因素及变动情况,如行业监管政策变化风险、医疗卫生人员流失风险、医疗纠纷风险、医保资格丧失风险、患者信息泄露风险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医改政策等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已取得的重要医疗服务业务许可资质的基本情况,包括许可资质的名称、注册号、持有人、发证机关、适用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等信息。报告期内资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披露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涉及使用特殊医用设备、特殊药品的,还应当披露相应人员资质及公司对相应人员的管理情况。


许可资质即将到期的,应当披露续期计划、续期障碍(如有)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九条 公司可以结合报告期内对卫生行业产生直接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法规变动、人口结构及患病率、卫生资源分布、客户消费需求、新业务模式等外部因素变化情况,并按照公司所属细分行业类别,披露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公司已经或计划进行的业务调整,以及公司在品牌、医疗技术、项目管理及项目融资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及劣势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已开展的各类医疗服务业务披露相应医疗卫生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职级、执业注册、是否多点执业、是否为外籍等事项;报告期内存在新增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还应当披露新增申请多点执业医师的具体类别、资格条件、履行的程序,多点执业是否存在纠纷情形;报告期内存在新增外籍医疗卫生人员的,还应当披露新增外籍医疗卫生人员在境内从事的具体业务及程序履行等情况。


报告期内医疗卫生人员变动较大或主要医师人员离职,对公司经营影响较大的,应当披露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公司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特殊用工情形的,应当披露合作方相关资质、特殊用工具体岗位及占比情况、纠纷解决机制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得情况及其有效期,报告期医保结算款占收入的比重,公司与医保中心的结算周期及回款情况。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医保拒付的,应当披露原因、影响、公司应对措施及相关会计处理。存在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整改措施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土地及房产的执业登记和所对应医疗服务开展情况。报告期内涉及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等特殊性质土地的,应当披露其取得和使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公司土地及房产的取得或使用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披露土地或房产被回收、业务资质丧失或无法取得的风险,及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采购资质取得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等特殊药品违规运输、储存、使用等情形的,或在集中采购中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披露前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及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的业务模式及变化情况,公司可以使用表格、图片、流程表、列举等方式进行辅助描述。


(一)公司采用连锁经营模式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模式(直营、加盟或其他模式)及各经营模式的收入及占比情况。


公司采用直营模式经营的,还应当披露报告期末直营店数量、主要直营店基本情况、报告期各直营店收入及占比。


公司采用加盟模式经营的,还应当披露报告期末加盟商的数量及报告期变动情况、变动较大的原因(如有)、主要加盟商基本情况、资质取得情况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报告期各加盟商收入及占比。公司还应当披露开展加盟业务取得的特许经营备案情况及对加盟商的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加盟策略、权利义务约定、向加盟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品种和方式、商品或服务质量控制、结算方式及周期、对加盟商的培训等,并披露报告期内与加盟商之间的纠纷情况(如有)。


(二)公司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应当披露双方合作期限、权利义务约定、运营服务费定价机制、结算方式及周期、相关会计核算情况等。若上述事项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披露变化情况、原因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存在对外出租或承包医疗科室等情形的,应当披露规范情况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销售活动开展的主要形式,报告期涉及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当披露广告发布程序及内容的合规性。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广告宣传、学术推广、产品(服务)销售等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披露关于防范商业贿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医疗事故或纠纷的,应当披露医疗事故或重大纠纷产生的原因、进展、解决情况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需承担的赔偿、补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各类医疗服务产生医疗废物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违规的,应当披露违规的原因、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患者信息与数据的获取方式、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制度变更的,应当披露相关制度变更原因、变更改进情况、执行的有效性。


公司报告期内因发生违规获取和使用客户信息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应当披露违规的基本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公司需承担的赔偿或补偿责任,以及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主要设备租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原因、与同类资产直接购买价格差异情况、租赁资产具体用途、对公司资产完整性和生产经营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情况等。设备出租方是关联方的,公司还应当披露关联租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第二十条 公司属于综合医院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医院的等级、科室设置、医疗卫生人员配置等基本信息。


(二)报告期(末)手术数量和收入、登记床位数、营运床位数、门诊总人次、出院总人次、门诊次均费用、平均住院日等运营指标。


(三)报告期内医保定点资格获得及维持情况、与第三方合作科研经历、取得科研成果及专利情况、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劣势。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内手术类与非手术类数量、收入及占比情况、三级及以上手术数量。


(二)报告期内主要获客方式及获客成本。存在间接代理商销售模式的,应当披露公司与代理商的合作模式、权利义务约定、定价依据、结算方式,以及代理商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方法等。


(三)报告期内涉及处罚、投诉、媒体广泛负面报道与质疑等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披露相关事件产生原因、进展情况、规范措施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需资质取得及维持情况、医师和护士注册情况、医疗服务范围、处方药开具的范围及对象、药品来源、储存及配送方式,以及患者信息保护措施。


(二)互联网医疗信息平台在线诊疗、处方流转、数据监管、后台管理等信息系统模块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以及与线下医疗资源的整合度、报告期内信息系统访问人次、日均问诊量、日均访问量。涉及与第三方共建信息平台的,应当披露合作模式、权利义务约定、结算方式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报告期内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的,应当披露履行的伦理审查程序及医学伦理规范遵守情况;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委托或者合作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的,还应当披露委托或合作方资质及公司采取的合法规范控制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或其他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其他行业性重大事件,对公司具有直接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资质或业务许可变动情况。丧失资质或业务许可的,应当披露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主要医疗专家、执业医师离职的,应当及时披露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及与公司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等方面的纠纷情况(如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医疗事故或重大纠纷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事由、进展过程、应对措施,如涉及因医疗事故或重大纠纷导致重大诉讼或仲裁的,应当披露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违规线上医疗广告、违规医师多点执业、非法行医、医托、骗取套取医保资金等问题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应当及时披露违规基本情况、对公司未来业务的影响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涉及患者信息与数据泄露、丢失等事项,且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影响程度及相关整改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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