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8-07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20〕426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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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的通知

小竹前瞻: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了《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要求现金管理产品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操作指引对标货币市场基金进行规范,并对不符合《产品指引》要求的产品在一年内进行整改。新增投资应按照《产品指引》执行,管理人需按照相关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并报送运作数据。本指引自 2020 年 8 月 10 日起施行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加强产品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定了《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以下简称《产品指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以下简称《方案指南》)要求设立且存续的现金管理产品,应当遵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对标货币市场基金进行规范,并按照《产品指引》要求进行管理。


二、《产品指引》施行前设立的,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基金份额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符合《产品指引》要求,但第四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除外。


三、自《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前述现金管理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的新增投资,应当按照《产品指引》执行。


四、《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现金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金,未达到《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应当使用按照《方案指南》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予以补足;仍有不足的,管理人应当提高一般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或一次性补足,并在《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4个月内达到要求。


五、前述现金管理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报送运作数据。数据报送要求按照《现金管理产品数据接口规范》执行,另行发布。


六、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于2012年9月1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的通知》(深证会〔2012〕12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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