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6-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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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2016年)

小竹前瞻:该文介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涵盖了投资者所持证券的查询方式、查询内容等信息,包括A股、B股、两网及退市公司股份、优先股等证券的查询。指南详细规定了查询方式,包括前往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券商办理远程查询或到公司柜台办理,同时列出了不同查询方式的申请材料和流程。

京、沪、深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简称《证券查询业务指南》)已经公司2016年第8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你分公司据此修订分公司相关业务指南,并做好相关技术及业务准备工作,推进《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的落实。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及退市公司A类股份及B类股份、优先股、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权证等证券的查询业务,查询内容包括证券持有余额、证券持有变更、证券冻结情况、证券冻结变更、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和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变更等。


司法协助下的证券查询业务,参见本公司有关规定。


二、查询方式


申请人可就近前往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券商办理远程查询,也可以至本公司京、沪、深三地任一柜台办理查询。


申请人办理B股股票、两网及退市公司B类股份查询,需前往对应分公司柜台办理,B股股票的查询还可前往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券商办理远程查询。


对于无指定交易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申请人可前往已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的券商处办理远程查询,也可以至本公司京、沪、深三地任一柜台办理查询。


(一)到本公司柜台申请查询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本公司柜台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查询业务。


2、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费后,向本公司领取查询结果和发票。


(二)通过远程方式申请查询


1、上海市场


(1)PROP系统提供证券持有及变动查询服务。申请人可向证券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直接到本公司柜台办理的要求相同。证券公司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查询业务。


(2)查询3年内任一交易日持有余额和最近3年以来的持有余额、持有变动历史记录


通过PROP“证券登记模块-证券查询-证券账户持有查询和证券账户持有变动查询”功能自助查询。查询3年以前的持有变动记录或因继承引起的过户查询过出方未指定交易账户证券余额的,通过PROP“营业厅-账户业务-证券查询申报”申报。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费后,向证券公司领取查询结果和发票。


(3)证券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2、深圳市场


(1)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供证券持有、变更和冻结信息查询服务。申请人可委托具有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收费标准与直接到本公司办理的要求相同。


(2)申请人申请证券查询电子数据的,由证券公司从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交并下载查询结果出具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证券查询书面证明的,由证券公司从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交,本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证券查询书面证明邮寄至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3)证券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1)申请人可就近向主办券商申请远程办理查询业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收费标准与直接到本公司办理的要求相同。


(2)主办券商审核材料无误后通过本公司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交本公司。申请人申请电子查询数据的,本公司在审核通过日反馈查询电子结果,由主办券商从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下载查询结果并出具给申请人,申请电子查询数据免收费用;申请人申请证券查询书面证明的,由主办券商代收证券查询手续费(本公司通过主办券商结算备付金账户扣收),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将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证券查询书面证明邮寄至申请人指定的地址。


(3)主办券商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确保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主办券商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


(一)境内自然人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境外自然人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三)境内法人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营业执照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境外机构办理证券查询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


3、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产品证券账户的证券查询业务,可以由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申请办理,需提交:


1、《证券查询申请表》(可现场填写);


2、申请人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七)注意事项


1、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


除我国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境外投资者的其他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业务申请表除外)应当按以下要求办理认证或公证:


(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以及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5)境外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经我国驻投资者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2、持有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投资者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可办理证券查询业务,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查询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其他继承人办理查询,还应当提交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3、持有证券账户的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包括在有权登记机关未完成注销或已完成注销的情形)的,其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出资人或承继人等可办理证券查询业务。其中,涉及清算组(含合伙企业清算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成立的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涉及破产管理人的,需提供民事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破产管理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文件等;涉及承继人的,需提供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资产归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等。


四、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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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资者一次查询多个账户证券持有余额的,按10个账户(不同市场账户合计)的费用为收费上限;(2)投资者一次查询多个账户证券持有变更的,按10个账户(不同市场账户合计)的费用为收费上限;(3)查询证券持有变动记录等时,如果打印超过20页,均以光盘方式提供查询结果;(4)办理上述查询业务,不收取打印、刻录等工本费用。


五、其他事项


1、对于查询内容,本公司按照证券类别、市场类型分别对外提供不同起始时间的查询数据,详见下表。


2、相关业务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


3、业务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8:30-11:30,13:30-15:00。


4、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4008-058-058。


5、联系地址


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5层


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楼西大厅


附件:(点击下载)(点击下载)

1.查询数据对外提供起始时间


2.证券查询申请表(本公司柜台适用)


3.填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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