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2-01-07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22〕13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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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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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2〕11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现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证发〔2020〕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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