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主办券商业务备案等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已经开展相关业务的主办券商(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二、本指南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查需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文件。
三、申请文件接收后,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四、申请文件应提交书面文件以及与书面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PDF格式)各一套,其中《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和《业务实施方案》还须另附一套word格式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以光盘形式提交,并须在盘面上标明申请人名称。
五、书面文件应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申请人盖章,保证与原件一致。申请文件应加盖骑缝章,其中《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业务实施方案》、《公司章程》还应在首页加盖公章。
六、申请书为申请人正式发文,须标明文号、签发人。
七、《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证券公司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协议书》及其附件自律承诺书,应采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供的标准格式文本(可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www.neeq.com.cn )下载)。
八、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要以名章、签名章等替代。
九、申请文件应包括封面、目录和内容。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XX公司主办券商XX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字样,扉页应标明申请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高管、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十、每份申请文件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十一、申请文件应采用标准A4纸张印刷(须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申请人签署的业务协议书及其附件(一式四份),无需打孔,应单独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