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发行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的挂牌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报送备案文件。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在验资结束后按“附录1第二部分”的要求提交备案文件。
第四条挂牌公司在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后,主动终止股票发行的,应当按照“附录2”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按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文件格式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文件。
第六条本指引附录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备案文件目录是对股票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案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查需要,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要求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备案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第八条备案文件的封面应标明“XX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字样,扉页应标明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主办券商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备案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第十条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备案前披露的文件
1-1 股票发行方案
1—2 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1—3 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如有)
1—4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六条发行的情形)
1—5 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1—6 股票发行认购结果公告
1—7 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1—8 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1—9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审计或评估报告(如有)
1—10 收购类文件(如有)
第二部分 备案文件
第一节 要求披露的文件
1-1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不要求披露的文件
2-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2 股票发行备案报告
2—3 挂牌公司全体董事对备案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2—4 本次股票发行的验资报告
2—5 XX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关于提请协助出具限售股份登记函的申请书(如有)
2—6 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自愿限售股份申请限售登记的审查意见(如有)
2—7 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其所在机构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2—8 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备案相关文件(如有)
2—9 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如有)
2—10 资产生产经营所需行业资质的资质证明或批准文件(如有)
2—11 挂牌公司及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2—12 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附录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终止股票发行备案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要求披露的文件
1—1 终止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1—2 终止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部分 不要求披露的文件
2—1 挂牌公司关于终止股票发行备案的申请
2—2 主办券商关于挂牌公司终止股票发行备案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