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以下简称“服务密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两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认证,投资者可以任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服务”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向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经过本所身份认证的投资者,在本所网络服务中,可以作为经过实名认证的用户参与相关业务。
第二章 服务密码
第四条本所在网站(网址:http://www.szse.cn)、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或者其他相关系统开设“深交所密码服务专区”,为持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提供服务密码的申请、修改、挂失等服务。
第五条投资者申请服务密码,应当先在“深交所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
投资者在“深交所密码服务专区”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果注册成功,系统将返回一个校验号码。校验号码的有效期为七日。
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比照本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申报规定如下:
(一)买入“369999”证券,证券简称为“密码服务”;
(二)“申购价格”项填写1.00元;
(三)“申购数量”项填写网络注册返回的校验号码。
服务密码可以在申报五分钟后成功激活。
第六条投资者遗忘服务密码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挂失,服务密码挂失申报的规定如下:
(一)买入“369999”证券,证券简称为“密码服务”;
(二)“申购价格”项填写2.00元;
(三)“申购数量”项填写大于或者等于1的整数。
申报服务密码挂失,可以在申报五分钟后正式注销,注销后投资者方可重新申领。
第七条拥有多个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申请服务密码,应当按不同账户分别申请服务密码。
第八条投资者申请、修改、挂失服务密码,本所不收取手续费。
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送的激活密码数据量不计入计收席位管理年费申报量的范围。
第三章 数字证书
第九条数字证书是指由深圳证券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签发的电子身份凭证。
第十条持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向本所认证中心(网址:http://ca.szse.cn)申请数字证书的新办、补办、更新、冻结、解冻、解锁、注销等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投资者申请数字证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自然人申请数字证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数字证书申请表;
(二)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数字证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数字证书申请表;
(二)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三)境内法人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境外法人需要提供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等,对于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境外机构,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如基金注册文件、基金设立公告、基金与其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托管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或者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对开户申请人身份的确认文件等;境内外非法人组织机构比照法人办理;
(四)经办人(授权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投资者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可以将多个账户注册到一个数字证书上。
第十三条申请数字证书的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作为投资者在本所网络服务业务中的身份证明,使用该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在网络服务业务中的操作行为均代表投资者自己的行为,由投资者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的挂失、修改、更新、注销等均在投资者申请该项业务成功后的五分钟内完成。自投资者提出申请至完成上述业务期间,通过该服务密码和数字证书使用本所网络服务的后果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本所会员应当妥善保管密码激活、挂失的申报记录和数字证书业务办理的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服务相关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本所采取相应措施等原因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指引自2014年9月22日起实施。本所2004年12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04〕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