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4-08-26
发文字号:
中期协字〔2014〕73号
发文机关:
中国期货业协会
收藏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中期协字〔2019〕10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中期协字〔2019〕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工作。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


(一)基差交易;


(二)仓单服务;


(三)合作套保;


(四)定价服务;


(五)做市业务;


(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勤勉义务。


第六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的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试点备案


第七条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


(二) 备案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三) 具有可行的业务试点方案。


(四) 具有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 备案报告;


(二) 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 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


(四) 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


(五) 期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 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自律承诺书;


(二)风险管理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三)风险管理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四)风险管理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风险管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本指引第三条规定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业务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定位、主要业务模式、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措施、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等内容;


(四)该项业务的管理制度;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内予以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客户应为商业实体、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法人或组织,以及可投资资产高于100万元的高净值自然人客户。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和资信评估制度。


风险管理公司在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和产品时,应当充分揭示业务和产品的风险,将适当的服务和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单个或多个特殊单位账户,并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申请专门的交易编码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客户信息以及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协会按照规定进行自律管理的除外。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


(二)误导或欺诈客户;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


(四)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客户之间、在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七)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和资信评估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声誉风险。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识别期货公司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与风险管理公司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与风险管理公司之间、风险管理公司公司与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业务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风险传递、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公司经营危机处置与恢复方案,包括危机发生后的风险控制和损失承担制度,确保当其陷入实质性财务困境或经营失败时,能够有效控制风险传递,快速有序地恢复正常经营或者关闭部分或全部业务,确保客户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在其风险管理公司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风险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所属期货公司的其他下属机构兼职。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和资信评估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决策与授权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严格控制期货、期权和现货的净头寸风险敞口,防止风险过度集中,保持财务稳健。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信息的不当流动和风险传递。


风险管理公司的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岗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得兼任。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在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由业务和产品设计、销售、交易执行、合规、风险控制、财务等相关部门或人员共同参与的创新业务和产品的内部审核、风险评估及决策机制,对新业务或新产品的合规性、客户适当性要求、销售原则、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审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业务或产品评估决策记录、客户资料、业务合同、交易记录、财务数据等相关重要文件和数据档案。上述材料应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信息报送与披露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特殊单位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应当于交易编码取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风险管理公司的基本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和期货公司报告变更情况。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应当于向协会备案或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网站对风险管理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备案试点业务和期货账户开立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于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协会报送月度简报。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协会报送季度报告。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协会报送年度报告,包括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运营情况、自律规则执行及内部制度执行情况。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定期报告应当由风险管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风险管理公司公章。


第三十二条风险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


(一)设立或终止境内外分支机构;


(二)进行重大股权投资或并购活动;


(三)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六)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七)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风险管理公司持续运行、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条协会依据本指引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检查。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试点业务过程中,违反本指引规定及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由协会依照相关自律规则进行处理。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的业务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业务范围或试点方向的,协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或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协会暂停或取消部分或全部备案业务。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协会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给予的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相关单位,在协会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并记入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管理公司,是指由一家期货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差交易,是指风险管理公司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根据某种商品或资产现货价格与相关商品或资产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价格间的强弱关系变化,获取低风险基差收益的业务行为。


(三)仓单服务,是指风险管理公司以仓单串换、仓单销售、仓单采购、仓单质押、约定购回等方式与客户提供的仓单融通的业务行为。


(四)合作套保,是指风险管理公司与客户以联合经营的方式,为客户在经营中规避市场风险所共同进行套期保值操作的业务行为。


(五)定价服务,是风险管理公司以促成某类商品或资产的交易为目标提供报价服务,或为客户管理某类商品或资产的特定风险而销售定制化风险管理产品的业务行为。


(六)做市业务,是指风险管理公司为特定的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合约提供连续报价或者回应询价,并利用自有资金作为交易对手方提供市场流动性服务的业务行为。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做市业务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则。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规定的备案材料应同时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向协会报送,其中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订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