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3-11-30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13〕135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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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

已修订。参见:《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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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


一、第3.1.4条修改为:“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二、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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