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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12-10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13〕143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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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证会〔2014〕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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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证会〔2014〕108号)。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为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根据《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黄金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下简称“合约”),跟踪合约价格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二、投资者在本所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黄金ETF,应当遵守本所相关规定。投资者在金交所认购、申购、赎回黄金ETF,应当遵守金交所相关规定。


三、投资者在本所认购、申购、赎回黄金ETF以现金为对价,在金交所认购、申购、赎回黄金ETF以合约为对价。


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黄金ETF,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卖出;


(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如果对应的结算参与人当日日终资金不足,次一交易日不得以合约为对价赎回;


(三)当日以合约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卖出或赎回;


(四)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或赎回;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黄金ETF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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