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5-11-13
发文字号:
深证会〔2015〕360号
发文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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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4.5条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十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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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十批)》。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4.5条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4.5条修改为:


“4.5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实施细则》第4.5条修改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合约及其展期,仍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业务顺利平稳运行。


三、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自2015年11月23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11月13日

2015-12-04
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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