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6-12
发文字号:
上证发〔2015〕56号
发文机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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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指定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以及交易参与人的客户(投资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个交易参与人。


第四条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第五条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第六条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证券账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一)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二)撤销当日有申报的;


(三)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四)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五)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第七条撤销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八条对拥有两个或以上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办理所属交易单元的联通手续。


第九条本所将根据交易单元以及指定交易实施情况,及时对本细则予以修订补充。


第十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7年5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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